农药安全混用的六条原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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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1118 更新时间:2015年11月16日12:24:08 打印此页 关闭

农药安全混用的六条原则


目前,不少农民朋友在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时,常将几种农药混在一起施用,如果混用不当,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效果,还极易使农作物产生药害、增加用药成本、造成人畜伤亡等事故。因此,混用农药必须谨记六条原则。   

1、混用农药时一般不应让其有效成份发生化学变化。一是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致使作物出现药害的农药不能混用:如波尔多液与石硫合剂不能混用。石硫合剂与松脂合剂、有机汞类农药、重金属农药等也不能混用。二是酸碱性农药不能混用:常用农药一般分为酸性、碱性和中性3类,酸碱性农药不能混用。三是具有酯、酰胺等结构的农药不宜与碱性农药混用,以免引起脂或酰胺水解。四是一些含硫杀菌剂如代森锌、福美双等不宜与杀虫剂敌百虫、久效磷混用。五是某些离子型农药,特别是除草剂如野燕枯、24氯胺盐、草甘磷等在混用时也可发生反应而降低药效。  

2、不能破坏药剂的药理性能。两种乳油混用,要求仍具有良好的乳化性、分散性、湿润性。两种可湿性粉剂混用,则要求仍具有良好的悬浮率及湿润性、展着性能。这不仅是发挥药效的条件,也可防止因物理性能变化而失效、减效或产生药害。  

3、必须确保混用后不产生药害等副作用。例如,有机磷杀虫剂不能与敌稗混用,混用后会使作物产生药害。  

4、要保证混用后的安全性。农药混用后要确保不增加毒素,对人畜要绝对安全。  

5、农药的混配要合理。一是品种间的搭配要合理。如防除大豆田禾本科杂草,单用拿捕净、盖草能即可防除。若两者混配,虽然从药剂稳定性上可行,但不能增效。二是成本要合理。混用一般要比单用成本低些。如较昂贵的新型内吸性杀菌剂与较便宜的保护性菌剂品种混用,较昂贵的菊脂类农药与有机磷杀虫剂混用等。  

6、要明确混配药剂的使用范围。要明确农药混配后其所含各种有效成份单剂使用范围之间既有关系,更有区别。农药混用前要仔细阅读说明书,并在混用前先做可混性试验。混用农药品种要求具有不同的作用方式和兼治不同的防治对象,以达到农药混用后扩大防治范围、增强防治效果的目的。混剂使用后,农副产品的农药残留量还应低于单用药剂。混配混用农药只有在使用范围上和效果上有自己的特点,混配才有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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